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购房契税滞纳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来看,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首先,购房者在购房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需要交付滞纳金;2、其次,一般来看,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并未缴税的,这种情况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第二天作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3、如果购房人未进行纳税申报,那么此时,就从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第二天视作起始日;4、对于滞纳金金额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3种观点: 税务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方在应缴纳税款的时期上拖延之后税务局所要求付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以,税款的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2种观点: 一、契税缴纳时间规定是什么1、契税缴纳时间的规定如下:(1)交契税是有时间的,一般需要在备案日后90日内进行交纳;(2)若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缴纳税款,往往会扣缴未按照越多期限内上缴的税款,而且会征收契税的同时,还会从滞纳税款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通常为税款的万分之五进行征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二、什么情况下可免征契税可免征契税的情况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同的地区有着不一样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是交房之前缴纳房屋契税,有的地方规定是合同签订满10天即要缴纳。而根据目前主流操作,期房的房屋契税缴纳时间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缴纳房屋契税,房屋交付后尽量不要超过1年,否则是要缴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2种观点: 一、契税缴纳时间规定是什么1、契税缴纳时间的规定如下:(1)交契税是有时间的,一般需要在备案日后90日内进行交纳;(2)若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缴纳税款,往往会扣缴未按照越多期限内上缴的税款,而且会征收契税的同时,还会从滞纳税款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通常为税款的万分之五进行征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二、什么情况下可免征契税可免征契税的情况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第3种观点: 契税有滞纳金。契税用于缴税以及办理过户,一般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买卖二手房时需要原房主的契税;2、在需要缴纳差额个税或者差额时,需要原契税来核定房屋原值;3、办理过户时需要提供契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的确定:1、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2、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契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4、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综上所述,契税有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购房契税滞纳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来看,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首先,购房者在购房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需要交付滞纳金;2、其次,一般来看,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并未缴税的,这种情况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第二天作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3、如果购房人未进行纳税申报,那么此时,就从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第二天视作起始日;4、对于滞纳金金额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Copyright © 2019- wyctt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