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解释,有权使用“”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二是“”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对具体问题调查的开始,“”仅是接受调查,不是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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