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摆摊占道经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入场经营者必须持有夜市摊位使用证方可入场进行交易。各经营业户必须合法经营?按照指定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交易。2、入场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经营可提前上市。必须准点撤市。严格遵守交易时间。3、生产及加工食品、生肉的经营业户必须持有身体健康证明、卫生许可证、进货渠道证明等相关证件。4、经营者不得从事违禁、违法及危险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经营。5、入场各业户须要保持场内卫生清洁。按要求摆放,经营油炸食品等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摆摊是否会被罚款,需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首次摆摊被抓,一般城市管理部门会以教育为主,提醒摆摊需要办理的证件,催促马上办理;2、数次被抓,并且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城镇管理部门会教育、处罚并用的方针,针对不同情况罚款也不同;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会被罚款1、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2、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2种观点: 摆摊占道经营处罚标准是明令禁止在街道上或者属于公共活动场所进行市场经营活动。违规摆摊占道经营将会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一般要求是罚金惩罚和一定的教育,处罚的金额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只是规定区间,但区间较宽,两万元以下即可。实际操作中执法机关会按照当时的获利情况、社会恶劣影响程度等进行上下衡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措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道经营,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其特征之一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盈利性,二是经营者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过程,即买卖行为的发生,三是占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具有一定的利己性。《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3种观点: 违规摆摊属于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的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来办理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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